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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专线接入==高速宽带上网+语音专线通信

   数字中继线30B+D/E1专线简介:

     
ISDN2B+D、30B+D 综述:
 
ISDN(Integrated Service Digital NeTwork)中文名称是综合业务数字网,通俗称为“一线通”。目前电话网交换和中继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数字化,即电话局和电话局之间从传输到交换全部实现了数字化,但是从电话局到用户则仍然是模拟的,向用户提供的仍只是电话这一单纯业务。
 
综合业务数字网的实现,使电话局和用户之间仍然采用一对铜线,也能够做到数字化,并向用户提供多种业务,除了拨打电话外,还可以提供诸如可视电话、数据通信、会议电视等等多种业务,从而将电话、传真、数据、图像等多种业务综合在一个统一的数字网络中进行传输和处理。
 
综合业务数字网有窄带和宽带两种。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向用户提供的有基本速率(2B+D,144kbps)和一次群速率(30B+D,2Mbps)两种接口。基本速率接口包括两个能独立工作的B信道(64Kbps)和一个D信道(16kbps),其中B信道一般用来传输话音、数据和图像,D信道用来传输信令或分组信息。宽带向用户提供155Mbps以上的通信能力。
 
ISDN(2B+D)具有普通电话无法比拟的优势:

综合的通信业务:利用一条用户线路,就可以在上网的同时拨打电话、收发传真,就像两条电话线一样。通过配置适当的终端设备,您也可以实现会议电视功能,把您和亲人朋友之间的距离缩到最短。
 
高速的数据传输:在数字用户线中,存在多个复用的信道,比现有电话网中的数据传输速率提高了2-8倍。
 
高的传输质量:由于采用端到端的数字传输,传输质量明显提高。接收端声音失真很小。数据传输的比特误码特性比电话线路至少改善了10倍。
 
使用灵活方便:只需一个入网接口,使用一个统一的号码,就能从网络得到您所需要使用的各种业务。统一的接口。
 
适宜的费用:由于使用单一的网络来提供多种业务,ISDN大大地提高了网络资源的利用率,以低廉的费用向用户提供业务;同时用户不必购买和安装不同的设备和线路接入不同的网络,因而只需要一个接口就能够得到各种业务,大大节省了投资。
 
ISDN(30B+D)业务:

在一个PRA(30B+D)接口中,有30个B通路和1个D通路,每个B通路和D通路均为64Kbit/s,共1.920Kbit/s。每一个PRI接口可以独立成为一个PRA用户群,也可以多个PRA 接口组成一个用户群。
 
30B+D的应用:

1)INTERNET的高速连接。

2)远程教育、视频会议和远程医疗。

3)连锁店的销售管理(POS)。

4)终端的远程登陆、局域网互连。

5)连接PBX,提供语音通信。
 
人类很早就认识到光可以传递信息,2000多年前我国就有了用光传递远距离信息的设施——烽火台;后来又有利用灯光闪烁传递信息的方法。1880年,发明家贝尔利用太阳光作光源,用硒晶体作为光接收器件,成功进行了光电话的实验,通话距离最远达到了213米。用大气作为传输介质,损耗大,而且无法避免外界干扰,光信号最多只能传送几百米远。人们不得不寻求可以在封闭状态下传送光信号的办法,例如利用波导管、棱镜、透镜折射的光束导管等。
 
1966年7月,英国标准电信研究所的英籍华人高锟(K.C.Kao)博士和霍克哈姆(G.A.HocKham)就光纤传输的前景发表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论文,论文分析了玻璃纤维损耗大的主要原因,大胆地预言,只要能设法降低玻璃纤维的杂质,就有可能使光纤的损耗从每公里1000分贝降低到20分贝,从而应用于通信领域。
    
2000年末,光纤通信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它也是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最小的领域之一。同时,光纤通信对于Internet及其相关软硬件产品的未来发展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 如今,Internet应用已从企业内部局域网发展到网上证券交易、电子商务、E-mail、 多媒体通信及各项增值业务。而连接网络的传输链路正为日益严重的瓶颈阻塞和带宽不足所困扰。光纤网络则是目前惟一能够满足人们对带宽需求的技术,它可以将现有网络的吞吐量增加100万倍。不可否认,光纤通信的诞生与发展是电信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 光纤网络是基于光纤传输的数据网络。数据网络由ATM、IP路由器/交换机等组成,光纤传输网络则包括WDM终端、光放大器甚至光纤本身。但光纤网络的论题不仅仅涉及数据或光纤网络,还涉及到数据网与光纤网的内部传输。在光纤网络中,交换机和路由器这类高速互联网设备是通过光联网技术互连在一起的。它们既可以与光学介质直接连接,也可以与一个光学网络层连接。
 
---- 实现用户网的光纤化有许多作法,如从局端到用户附近的马路边,可称为光纤到路边(FTTC-Fiber to the Curb); 从局端到用户住宅区,被称为光纤到区段(FTTZ-Fiber to the Zone); 还有光纤到用户楼房,则称为光纤到楼面(FTTF-Fiber to the Face); 此外还有光纤到用户建筑物(FTTB-Fiber to the Building)、光纤到办公室(FTTO-Fiber to the Office)等等;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光纤到家庭(FTTH-Fiber to the Home)。由于光纤一步到位(即实现FTTH)投资较大,所以目前大多数用户采用光纤与电缆并存的方式,主干网络采用光缆,其余线路则用电缆。
 
---- 光纤通信减少网络延迟并且服务价格不受距离影响的传输方式将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协同工作模式,公司用户可以使用瘦客户设备运行位于中心站服务器上的各种应用系统或接受ASP服务商提供的应用服务。这种工作模式将逐步取代在每台PC机上安装软件系统的传统模式,从而不但促进目前受带宽困扰的视频服务,也将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普及。更高的带宽无疑会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时至今日,光纤网络的进步已令半导体技术相形见绌,光纤网络的性能每9个月翻一番,而芯片的性能每18个月才翻一番。
 

   光纤30B+D/E1专线接入合同: 

同编号:CTT04SC-2005-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电信业务合同
 
    方:
    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
地址: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授权人:
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合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作项目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由乙方为___________(请确认明确地址)提供语音、数据及电信增值业务等通信服务;
1.2.1根据本合作项目需求,乙方按传输交换能力为4条30B+D(预留2条)的标准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对甲方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标准的电信业务;
2.1.2当乙方因设备故障或其他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2.1.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基础建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工作中对所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根据通信业务需要,保证向乙方无偿提供机房,并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该机房符合下列条件:
a . 机房的使用寿命不低于合同有效期限,使用面积不少于___15___平方米;
b.        机房不存在建筑及地质上危险或潜在的危险因素;
c.        机房具有单独的配电柜和电量计量装置,采用380V·__5__kVA的供电条件;
d. 设备间的楼板负重能力至少应为500kg/m2
e. 远离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和电磁干扰(如发射机和电动机);
f.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房漏水或其他危害,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由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2.2甲方提供足够的管、井等基础设施以保证     方布线需要;
2.2.3根据乙方施工的进度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区域内所有竖井、暗管图纸或台帐。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不因为甲方和任何第三方任何形式的协议而改变),由乙方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影响乙方使用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
3.1.2 乙方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在甲方优先经营电信业务的权利;
3.1.3乙方有依照按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所制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乙方保留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3.1.4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通信机房的权利,在不破坏甲方建筑承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内向外敷设电缆;
3.2   乙方的义务
3.2.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3.2.2乙方向甲方投入的通信设备、线材必须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标准,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通信业务正常开展;
3.2.3乙方负责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3.2.4乙方负责所有红线外接入线缆的投资建设,机房内通信设备等;
3.2.5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红线内管井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 40 日开通设备,乙方保证甲方客户报装后 7 天内开通。
 
第四条    服务质量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标准,没有颁发标准的应不低于乙方对外承诺的标准;
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新的服务标准和乙方重新承诺的服务标准当然适用甲方;
4.3 乙方保证客户服务热线24小时开通,一旦出现紧急故障,乙方应立即派人按《电信条例》规定的期限或乙方承诺的时限排除故障,在接到甲方客户报修电话24小时内排除故障。
 
第五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5.1本合同所有的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如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应和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5.2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币种均采用人民币;
5.3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应支付费用,从约定支付第2日起按日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5.4机房电费 按国家电价执行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交纳电费;
5.5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和各种增值业务等,由甲方在每月 15 日前将该费用通过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交付给乙方;
5.6支付费用的一方在支付费用后,收款方必须向支付方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顺延,甲方不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6.2在合同协议期内,甲方需要增加通信业务时,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通信服务提供方,否则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设备购置及预期损失;
6.3 双方考虑到乙方电信设备及附属设施投资的长期性,甲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电信服务优先签约权,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项目投资额的30%)。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设备闲置的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6.4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依法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6.5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属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7.1本合同一方部分违约后,应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7.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合同争议条款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
7.3本合同的条款,各方均不能以口头形式放弃、撤销或终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上述行为,否则无效;
7.4双方在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传真、函电等书面文件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7.5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依法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条款允许变更和解除外,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一方依据上述条件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除非乙方因用户方不能支付约定费用而产生纠纷,且用户方将可能不具有支付的条件和能力,乙方方可停止服务,否则乙方不得停止履行合同。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9.1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2如果发生甲乙双方以外的政府的任何形式的政策、规章、命令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情况,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有权利和义务维护电信安全和保证合作项目所涉及的电信用户的正常使用,同时乙方保证该服务正常进行期间合作项目的设备和其他通信条件无任何障碍,直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双方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要求和允许的通知,按照本合同附件的通知方式进行,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以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为信件、传真和电报三种形式;
11.3如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及结算条件发生变化,变化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4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宣武区机械大厦;
11.5双方因此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转让给第三方;
11.6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合同附件目录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件,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甲、乙方所确定内容。
 
费率:
(1)    优惠后——拨打美国、加拿大每分钟1.40元。
(2)    优惠后——拨打国际其它国家或地区每分钟1.90元;
(3)    优惠后——港、澳、台IP通话资费每分钟0.90元;
(4)    优惠后——国内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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