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编号:CTT04SC-2005-
与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电信业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
地址: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授权人:
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合作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作项目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由乙方为___________(请确认明确地址)提供语音、数据及电信增值业务等通信服务;
1.2.1根据本合作项目需求,乙方按传输交换能力为4条30B+D(预留2条)的标准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对甲方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标准的电信业务;
2.1.2当乙方因设备故障或其他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
2.1.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基础建设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工作中对所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根据通信业务需要,保证向乙方无偿提供机房,并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该机房符合下列条件:
a . 机房的使用寿命不低于合同有效期限,使用面积不少于___15___平方米;
b. 机房不存在建筑及地质上危险或潜在的危险因素;
c. 机房具有单独的配电柜和电量计量装置,采用380V·__5__kVA的供电条件;
d. 设备间的楼板负重能力至少应为500kg/m2;
e. 远离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和电磁干扰(如发射机和电动机);
f.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房漏水或其他危害,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由甲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2.2甲方提供足够的管、井等基础设施以保证 方布线需要;
2.2.3根据乙方施工的进度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区域内所有竖井、暗管图纸或台帐。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不因为甲方和任何第三方任何形式的协议而改变),由乙方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影响乙方使用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设施;
3.1.2 乙方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在甲方优先经营电信业务的权利;
3.1.3乙方有依照按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所制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乙方保留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3.1.4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通信机房的权利,在不破坏甲方建筑承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内向外敷设电缆;
3.2 乙方的义务
3.2.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3.2.2乙方向甲方投入的通信设备、线材必须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标准,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甲方通信业务正常开展;
3.2.3乙方负责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3.2.4乙方负责所有红线外接入线缆的投资建设,机房内通信设备等;
3.2.5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红线内管井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 40 日开通设备,乙方保证甲方客户报装后 7 天内开通。
第四条 服务质量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标准,没有颁发标准的应不低于乙方对外承诺的标准;
4.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新的服务标准和乙方重新承诺的服务标准当然适用甲方;
4.3 乙方保证客户服务热线24小时开通,一旦出现紧急故障,乙方应立即派人按《电信条例》规定的期限或乙方承诺的时限排除故障,在接到甲方客户报修电话24小时内排除故障。
第五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5.1本合同所有的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如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应和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5.2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币种均采用人民币;
5.3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应支付费用,从约定支付第2日起按日应付款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5.4机房电费 按国家电价执行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交纳电费;
5.5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和各种增值业务等,由甲方在每月 15 日前将该费用通过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交付给乙方;
5.6支付费用的一方在支付费用后,收款方必须向支付方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顺延,甲方不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6.2在合同协议期内,甲方需要增加通信业务时,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通信服务提供方,否则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设备购置及预期损失;
6.3 双方考虑到乙方电信设备及附属设施投资的长期性,甲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电信服务优先签约权,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项目投资额的30%)。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设备闲置的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6.4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依法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6.5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属双方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履行、变更、终止
7.1本合同一方部分违约后,应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7.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依据本合同争议条款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
7.3本合同的条款,各方均不能以口头形式放弃、撤销或终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上述行为,否则无效;
7.4双方在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传真、函电等书面文件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7.5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依法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条款允许变更和解除外,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一方依据上述条件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2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除非乙方因用户方不能支付约定费用而产生纠纷,且用户方将可能不具有支付的条件和能力,乙方方可停止服务,否则乙方不得停止履行合同。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9.1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9.2如果发生甲乙双方以外的政府的任何形式的政策、规章、命令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情况,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有权利和义务维护电信安全和保证合作项目所涉及的电信用户的正常使用,同时乙方保证该服务正常进行期间合作项目的设备和其他通信条件无任何障碍,直至善后事宜处理完毕。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0年;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时双方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要求和允许的通知,按照本合同附件的通知方式进行,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以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为信件、传真和电报三种形式;
11.3如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及结算条件发生变化,变化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4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宣武区机械大厦;
11.5双方因此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转让给第三方;
11.6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合同附件目录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授权人(签字):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件,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下列甲、乙方所确定内容。
费率:
(1) 优惠后——拨打美国、加拿大每分钟1.40元。
(2) 优惠后——拨打国际其它国家或地区每分钟1.90元;
(3) 优惠后——港、澳、台IP通话资费每分钟0.90元;
(4) 优惠后——国内0.18元;